关于进一步鼓励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7日       来源:http://www.hnhjq.com      阅读:300次

关于进一步鼓励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通告

洪福洪江昨天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再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敦促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投案自首、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主动投案,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举报范围

(一)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主要有:谋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职务,拉拢、腐蚀、操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一方话语权等黑恶势力;

(二)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四) 拉帮结派、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黑恶势力;

(五)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和医疗、交通事故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堵门堵路、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六) 在建筑工程、仓储物流、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强行阻工、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七)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八)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九)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以及“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套路贷”,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 插手民间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十一)实施网络“套路贷”、网络“强迫交易”、网络抹黑敲诈、网络“黄赌毒”、网络购物敲诈、网络暴力传销、“网络水军”等黑恶势力;

(十二)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三) 以行业协会或其他名义,组织、操纵煽动行业经营业主或从业人员群体性上访或以其他方式向政府示威滋事的黑恶势力;

(十四)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保护伞”。

二、投案自首

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主动投案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由被保护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予以配合;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部署。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举报人保护工作。

五、线索举报方式

怀化市纪委监委

举报电话:0745-12388;

网上举报:www.12388.gov.cn

举报地址:中共怀化市纪委信访室。邮编:418000。

怀化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45—2738105、2738016

举报邮箱:hhsgajshb@163.com。

举报地址:怀化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邮编:418000。

洪江区

举报电话:

区扫黑办:0745—7663186

区公安局:0745—7631805

区纪工委:0745—7631140

举报信箱:洪江区扫黑办,洪江区公安局侦查中心,邮编: 418200

举报邮箱:229363330@qq.com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对举报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发挥重要作用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举报情况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怀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怀化市监察委员会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怀化市公安局

怀化市司法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