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6日 来源:http://www.hnhjq.com 阅读:170次
洪福洪江 昨天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共抓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护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非禁捕水域、非禁渔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律予以治安拘留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水产品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水产品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一律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非法捕捞的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七、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投案并将非法渔具、渔船上交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动投案并交出非法渔具、渔船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投案、拒不交出非法渔具、渔船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八、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非法捕捞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和提供相关线索。举报电话: 110, 12315, 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