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352次
1.新成立公司合同、章程;(独资企业不需要合同)
2.中外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指营业执照等,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以自然人身份出资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护照、通行证等)。
3.各方资信证明;
4.项目建议书(限制类行业才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限制类行业才需提供,在发改委办理);
5.名称预核通知书(在市工商办理);
6.组织机构代码核准通知书(在市技术监督局办理);
7.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外方身份证明);
8.新公司董事长、董事任命书;
9.新公司场地、水电证明;
10.新公司环保证明
11.给市商务局的申请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
12.涉及行业许可的项目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及资质证书等。
13.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及出资许可证明。
14.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录入表
16.有其它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相应许可材料
注:
1.目前我市批准权限为总投资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项目,总投资1亿万美元及限制类项目由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或国家商务部批准。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 |
注册资本占投资 |
注册资本最低额 |
300及300以下 |
7/10(70%) |
|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批准。
3.资金到位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自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分期出资的企业,首期资金在三个月内必须到位注册资金的15%,其余资金在两年内到位完;一次性到位注册资金的企业,资金到位期限为六个月。
4.出资形式
①.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②.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
③.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④.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权的附着物、建筑物;
⑤.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
1.新成立公司合同、章程;(独资企业不需要合同)
2.中外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指营业执照等,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港澳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以自然人身份出资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护照、通行证等)。
3.各方资信证明;
4.项目建议书(限制类行业才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限制类行业才需提供,在发改委办理);
5.名称预核通知书(在市工商办理);
6.组织机构代码核准通知书(在市技术监督局办理);
7.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外方身份证明);
8.新公司董事长、董事任命书;
9.新公司场地、水电证明;
10.新公司环保证明
11.给市商务局的申请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
12.涉及行业许可的项目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及资质证书等。
13.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及出资许可证明。
14.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录入表
16.有其它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相应许可材料
注:
1.目前我市批准权限为总投资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项目,总投资1亿万美元及限制类项目由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或国家商务部批准。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 |
注册资本占投资 |
注册资本最低额 |
300及300以下 |
7/10(70%) |
|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批准。
3.资金到位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自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分期出资的企业,首期资金在三个月内必须到位注册资金的15%,其余资金在两年内到位完;一次性到位注册资金的企业,资金到位期限为六个月。
4.出资形式
①.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②.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
③.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④.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权的附着物、建筑物;
⑤.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