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5日

来源: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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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暂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坚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按照“文旅引领,工业驱动”发展思路和建“5A景区、建百亿园区”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怀化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融资、技改、高质量发展等奖补。

对为洪江区工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设立特别贡献奖。对于符合洪江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对园区入园企业实行“全程代办服务”,由洪江高新区管委到区直各部门为企业办理审批及相关业务。

二、保障土地供应。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用地优先给予支持。新入园企业按照不低于基准地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其中超出15万元/亩的超额部分列入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补助。

三、支持品牌发展。对首次获得国际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名牌和“湖南老字号”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鼓励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新三板、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0;对拟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补助1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再补助50万元。

五、鼓励创新驱动。对新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新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设计中心(含迁入或设立分中心)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再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实行专利授权后补助。发明专利授权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补助40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补助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补助6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补助400元。

六、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入规。每新增1家工业规模企业,奖励入规企业5万元

、支持企业做优做强。设立亩产税收奖、贡献奖。

工业企业投产达效后,兑现亩产税收奖(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所有税种),享受期限6年。

1.入库税收达200万元以上且亩产税收达15万元的企业,奖励40万元

2.入库税收达200万元以上且亩产税收达20万元的企业,奖励60万元

3.入库税收达200万元以上且亩产税收达30万元的企业,奖励80万元

4.入库税收达200万元以上且亩产税收达4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60万元。

根据企业年上缴增值税金额(以下简称税金)和增长率给予贡献奖

1.全年上缴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且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2%给予奖励

2.全年上缴税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且增长15%以上的, 按上缴税金2.5%给予奖励

3.全年上缴税金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至1200万元且增长12%以上的, 按上缴税金3%给予奖

4.全年上缴税金额在1200万元以上(含1200万元)至2000万元且增长10%以上的, 按上缴税金3.5%给予奖励

5.全年上缴税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增长8%以上的,按上缴税金4%给予奖励。

对于获得亩产税收奖、贡献奖的企业,所获奖金的50%直接奖给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洪企业主要负责人可按不高于领导班子成员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国有企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实行标准化厂房租赁优惠。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元/㎡以上的企业可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按照每月5元/㎡给予租赁。项目投产第一年,依法缴纳税收的,租金全额奖补;第二年纳税强度大于120元/㎡,租金全额奖补;第三年开始企业年纳税强度大于240元/㎡,租金全额奖补。

新入园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享受不超过3个月装修期免租的优惠。

九、鼓励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企业自营进出口按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对单个企业进出口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十、激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对于被市级以上环保或安全生产部门评定为先进单位(集体)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凡被环保或安全生产部门立案查处属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工业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以上十条措施适用于全区工业企业。本措施所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洪江区工委办公室 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区促进招商引资暨科技创新与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洪区办发201819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对已与区管委签订了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并投产达效的企业,继续履行洪区办发201819号文件,直到履行完毕。对新企业(含已与区管委签订了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但未投产达效的企业)按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由区科工局负责解释,由区科工局牵头,财政、商务和税务部门按《洪江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组织实施。